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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对象自我鉴定200字,发展对象自我鉴定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和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制定《条例》,体现了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全面规范任务、职责和自身建设,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纪检监察在新时期的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确保落实,促进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实现“两个保持”,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建设,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条例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坚决把“两个确保”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按照纪检监察法律的规定,完善组织制度、运行方式和审批程序,确保纪检执法权的规范、正确行使。要及时通报中央和各地区各部门重要规定的执行情况。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中共中央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坚定不移地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反腐倡廉体系和机制,严格务实地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在确保落实、促进健康发展中的作用。

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律、法规,检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决定、部署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践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3)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4) 坚持从严的主调,全面从严,从严到底。

(5) 坚持实事求是,遵章守纪。

(6) 我们将继续以史为鉴,避前嫌,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的职责。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请示报告,研究重大问题和重大问题,决定立案审查,给予党中央纪律处分。对中央重要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专题报告。

第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同级党委的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执行同级党委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工作,重大事项按照规定请示和报告。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规划和要求;监督、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重点,按照规定审批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理、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方面的请示报告,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程序作出的错误或不适当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组织指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或复杂情况的案件的审查。

第七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协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协同工作。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和两个机构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督的两项职责,实现纪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统一,统一决策,统一运作,坚持纪律严明,执纪执法。

第三章发电和运营

第八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应当政治坚定,忠于党,敢打敢当,清正廉洁,有组织领导纪律检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参加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2) 在纪律检查机关承担具体工作的人员,应当模范履行职责,高质量地完成纪律检查工作。

(3) 不承担纪律检查机关具体工作的,应当支持、协助本地区、本部门的纪律检查机关